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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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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西省品牌建设促进会”,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由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晨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江西省境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品牌建设总体要求,围绕增强企业品牌创新能力,坚持为会员企业推进品牌战略、品牌培育、品牌争创活动服务;坚持为会员单位推广普及先进技术和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服务;坚持对会员企业进行诚实守信、行业自律教育。致力于我省品牌建设,提升我省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维护会员企业利益、反映企业诉求,搭建会员企业信息互通、学习交流、协调磋商、合作共赢的活动平台,团结全体会员,为质量强省和品牌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工商局行业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发展路58号2层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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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党的组织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党组织负责人,报江西省工商局行业综合党委审定备案。如党员数量不足,暂不能成立党支部,应与其它社会组织成立联合党支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在联合党组织内开展党的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注重党员思想政治教育,上好“三会一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党章》要求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违纪党员。

第九条 本会非驻会的企业党员会员,本会要做好党员信息采集登记工作,一般参加本单位的党组织活动,有必要时可参加本会党组织活动。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品牌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我省实施品牌战略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为会员企业培育和认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江西名牌产品、争创政府质量奖、创建知名品牌示范区等提供技术咨询。

(三)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应用、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产品推广等活动。指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设计、策划及比较研究。

(四)积极为企业推广自主品牌,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品牌从业人员(包括品牌设计、品牌策划、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品牌营销、品牌评估等领域)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企业及从业人员品牌建设素质和能力。

(六)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产品的声誉,协助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打击假冒名牌产品等违法行为。

(七)协助会员企业建立与媒体沟通渠道,优惠刊发广告、宣传报道,协助企业危机公关。

(八)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部门制定品牌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九)举办品牌战略学术交流会、品牌推广会、展示会,组织会员企业代表到名优企业考察,学习先进的技术、管理、营销经验,为会员企业开展经贸合作、招商融资等提供服务。

(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品牌产品信誉,保证产品质量,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除国家机关和党的部门以外、且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机构,或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户)。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在同行业中为较优秀的名优企业、组织、设备监理机构,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获得江西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签字同意加盖公章;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经营者)基本情况:名称、单位性质、注册资金、年销售总额、生产经营范围、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2.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或匾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如扰乱市场秩序、违反江西名牌产品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诋毁他人产品、使用不公平竞争手段、受到用户投诉不予以整改、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经本会批评无效的,经常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严重及影响大小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取消会员资格,收回证书和匾牌。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最多不能超过2年)不缴纳会费;

(二)1年(最多不能超过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一)会员大会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本章程示范文本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公司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授权的中层领导;

(二)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素质;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在会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理事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如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本会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重大财务事项;(三)会费标准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不多于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最多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4    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增补理事长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制度。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适用于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表彰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